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发展至清朝,从制度的完备程度和法规的完善程度看,都已超越前代、达到顶峰。制度上,中央监察机构和地方监察机构并举;法规上,监察立法数量远胜前朝。然而,监察制度的完备并未达到杜绝贪污的效果,相反,清朝贪污案件频发,出现了大量的大贪、巨贪。清乾隆朝是清朝监察立法最多的时期,相关立法有且不限于《大清律例》《钦定台规》《京察滥举处分条例》等等,但正是在这一时期,出现了有清一代最多的贪腐案件,其中山东巡抚国泰贪污案因贪污数量巨大,造成影响恶劣而极具个案价值。通过对此案案发、查办过程的梳理,将有助于展现清朝监察制度的具体实践及其利弊,可为后世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参考。
案发:中央监察机构的运转成果
清朝的监察制度承袭自明朝,中央监察机构原由都察院和六科给事中组成。雍正元年,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形成了“科道合一”的中央监察机构,其中六科给事中以言谏、封驳、纠察弹劾六部官员为主要职责,十五道监察御史则负责监察地方官员、纠正刑狱,同时分别负责对在京不同部门的稽查。其中江南道监察御史不仅要负责江南地区的事务,还要“稽查户部宣课司、宝泉局、三库、左右两翼税衙门、十三仓以及总督漕运、磨勘三库、月终奏销之籍”。基于这样的职责划分体系,乾隆四十七年四月,时任江南道监察御史的钱沣发现并弹劾山东巡抚国泰“贪纵营私,按照州县肥瘠分股勒派。遇有升调,惟视行贿多寡,以致历城等州县亏空,或八九万、或六七万”。
钱沣,字东注,号南园,昆明人氏。乾隆三十六年初中进士,历任翰林院检讨、通政司副使、提督湖南学政等职,通过乾隆四十六年考选任江南道监察御史。任职当年,便因在甘肃捏灾冒赈案中坚决追责陕甘总督毕沅,而得刚正直言之名。钱沣参奏国泰后,得乾隆帝召见,陈其所以谏言,乃是因为素来听闻山东巡抚国泰在属员的提升调补过程中索取贿赂,以致州县各有亏空,于是在遇到山东人或者曾在山东为官之人时便委婉地探问具体情况,陆续得知历城、章丘等州县确实存在仓库亏空。
国泰是何人?又为何能如此肆无忌惮?
国泰出身富察氏,满洲镶白旗人,父文绶雍正十三年任中书,乾隆三十六年授四川总督,乃两朝重臣。国泰由捐纳员外郎入仕,其人骄纵跋扈,但在其父庇佑下,累经右迁,在乾隆四十二年受任山东巡抚。再加上乾隆时期户部尚书、大学士和珅权倾朝野,国泰常在其门下行走,要弹劾国泰可谓阻力重重。在国泰就任山东巡抚的第三年,军机大臣阿桂就曾向上劝谏“国泰性格乖张,不宜久任山东”,乾隆帝并未直接采信,而是召山东布政使于易简进京问询。于易简与国泰本是一丘之貉,极力为他掩饰,称是国泰驭下过严,才会导致属员畏惧,每每有闲言传出,实际上并无它事。国泰因此得以继续留任。有此前情,钱沣参奏国泰一不小心便会落得一个参奏不实的罪名,就连钱沣自己也做好了被严罚戍边的准备。所幸面询钱沣后,乾隆帝决定派尚书和珅、左都御史刘墉等同钱沣一道前往山东,探查此案究竟。
查办:皇权影响下左右掣肘
在监察制度中,科道官是最为正式的能够对督抚实施监察的主体,但在君主专制制度达到顶峰的清朝,君主的意志凌驾于一切的法律和机构之上,国泰贪污案查办的程度、最终的惩处都是以乾隆帝的个人意志为导向的。经历了乾隆四十六年甘肃捏灾冒赈案的巨大风波后,乾隆为国泰贪污案的调查设立了一个重要的标准:严格追查但不可再兴大狱。
在此背景下,乾隆四十七年四月初四,和珅、刘墉等奉命离京查办国泰案。途中,收到两封四月初六发出的六百里加急的上谕:在第一封中,乾隆示意国泰一案“业经举发,不得不办,然上年甘省一案甫经严办示惩而东省又复如此,朕实不忍似甘省之复兴大狱,和珅等惟当秉公查究,据实奏闻”;在第二封中,他特意提出安徽按察使吕尔昌从前在山东知府道员任内屡经国泰保奏,若钱沣参奏国泰贪纵营私,私索贿赂属实,则“吕尔昌前在山东时必有以贿营求之事,不然何以国泰深加信任,力为保奏”,因此要和珅、刘墉关于吕尔昌事“不可不严切究问,以儆官邪”。综此两谕不难看出,对于国泰贪污案的查办,乾隆帝希望和珅、刘墉以国泰、吕尔昌等人为严查对象,但不要办得如甘肃捏灾冒赈案那般的大动干戈。
四月初八,和珅一行抵达济南,开始盘查历城的库银。和珅原本有为国泰开脱之意,提出盘查之时不必全数打开,只需抽查,于是在“抽盘数十封”发现“纹银无短”后,便命令停止盘查。但钱沣以为这样不妥,在刘墉的支持下,命暂时封库,以待后查。次日,钱沣一行到库彻底拆查,发现库存中“多系圆丝杂色银”,与原本库银的重量和形制都不相符,库银亏空一事遂败露,经最终核查,办案人员认定历城“亏空银四万两,且有挪移掩饰之弊”,山东巡抚国泰对其亏空和挪移的事实供认不讳。乾隆在得知此事后震怒,一方面着和珅押带国泰、于易简于五月初间到京,等候皇帝亲讯,其余案犯交刘墉会同诺穆亲并新任巡抚明兴办理;另一方面,着刘墉等继续查办东平、益都、章丘等州县,务求水落石出。
经和珅等人的共同审理,以山东巡抚国泰为主的勒索下属、索取贿赂,以致山东各省府库亏空一案终于定谳。和珅、刘墉形成初步判决意见后,经在京学士会同九卿对其进行复核,押送回京的国泰、于易简等人本应被判斩立决,但乾隆念国泰徇私“尚与枉法鬻爵者有间”而改判斩监候,于易简随之改判。而后,在查出山东两百万的巨额亏空后,乾隆帝又改赐国泰、于易简自尽。可见在监察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案件的最终判决本应按照律例而定,但事实上,乾隆帝的个人意志才是此案判决的决定性因素。
《钦定台规》始纂于乾隆八年,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监察法规。图为清乾隆刊本《钦定台规》书影,文中追溯了台规编纂的源流。
得失:古代专制体制影响监察制度运转
国泰贪污案的查办,与清朝监察官员选拔制度、监察法规的完善以及皇权对官员监察的重视密切相关。清朝监察官员有严格的考选,康熙帝时已意识到“若言官正,则外吏自不敢肆行贪婪矣”,因此在考选中,对参选者品性、出身,甚至身体和年龄条件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此外,担任监察官员既不能在其他部门任职,也不能是高级官员的亲属,以保证其能公正监督。与此同时,监察法规的完善为监察人员的履职提供了法律的保护。以乾隆时期制定的《钦定台规》为例,其中规定监察御史“上可谏君主,下可参臣僚”,这无疑是钱沣能够参奏国泰贪污、履行御史职能的重要依凭。此外,国泰贪污案中有一不可忽视之处,即乾隆帝曾否决军机大臣阿桂等人对国泰的参奏,允其仍留山东巡抚职,此番派遣钦差查办,无疑是对自己过往判断的否定,若非皇权有意推进监察制度的运转,恐难以实施。
然而,关于皇权在监察过程中的作用尚需谨慎的思考。在清朝的监察制度规定中,由皇权来实现的对督抚的监督本应是“京察”。但事实上,在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的清朝,皇权对于监察机构有绝对的控制权,掌管着监察官员执法的尺度,并对案件的最终量刑和裁决有绝对的话语权。在国泰贪污案的查办过程中,乾隆帝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借口,实则为维护君主专制做出了虽要严查,却勿兴大狱的谕示,又几度变易对国泰、于易简等人的判决,表现出了破坏清朝监察制度的倾向。
此外,官官相护是监察制度实践过程中的重要阻力。在和珅和刘墉启程前往山东之前,钱沣独自先行,在良乡看到有达官的家仆突至,待到仆人返程时,钱沣从他身上搜出了一封来自国泰的私人书信,言及其如何填充府库,以备探查。后在对国泰等人的审讯过程中,据于易简的供诉,早在钦差到来之前,国泰已经提前得到了消息,所以才能变卖物件补充亏空。显然有人想帮助国泰脱困。可见,在清朝官僚集权的政治体制内,官员之间等级分明,存在着严密的人身依附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利益紧密相连,中央权臣对地方官员的包庇,是监察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又一难点。
(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20期,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谢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