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举报

    一、上海戏剧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受理范围和不予受理事项

    上海戏剧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受理范围:

    1.对学校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学校监察对象(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学校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学校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学校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学校监察处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1月21日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上海戏剧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反映的以下事项,不予受理:

    1.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

    2.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

    3.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


    二、诬告陷害的纪法责任与查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4.《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八章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

第三十九条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属于诬告陷害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三)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

  第四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应当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四十四条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纪检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谈心谈话、消除顾虑,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第四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的,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教育。


    三、上海戏剧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举报电话021-62483078

举报邮箱sxjwb@st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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