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5-18浏览次数:60

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试行)

上戏委发〔2017〕1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教党〔2014〕50号)等制度要求,现结合学校具体实际,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1、 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和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在市教卫工作党委的具体指导下,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全面监督、纪律检查部门专责监督、党委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基层党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监督制度和责任体系,强化各项监督责任落实。

2、主要内容。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2)维护党中央集体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有关部署和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组织开展民主生活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等情况;

(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文件会议、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管理情况;

(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开展干部选拔、配备和使用情况;

(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8)深入推进巡视整改,抓制度建设和巡视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3、基本原则。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1)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以中层及以上干部为重点,强化领导干部的自我约束和发挥带头作用,坚持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3)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并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二、党委监督

1、严格落实党委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校党委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主要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1)加强对学校党内监督工作的全面领导,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2)加强对学校纪委和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3)对班子成员和党委工作部门进行监督;

(4)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开展监督。

校党委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的党内监督。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党的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加强本部门内部监督和日常监督。

2、落实党委监督重点任务。加强对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成员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校党委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校党委班子成员应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校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做到民主生活会经常化,遇到重要或普遍性问题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加强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校党委应加强对二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校党委负责人应及时提醒谈话。发现二级单位党组织成员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校党委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纪委和组织部门。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考察考核中,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执行廉洁纪律等情况。校党委领导班子内部要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并在党委会或扩大会议上进行述职述廉。

坚持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学校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等情况。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情况,一律严肃查处。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纪委监督

1、纪委监督主要职责。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重点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任务包括:

(1)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向学校党委及时报告传达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策部署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协助学校党委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落实,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

(2)严明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执行《上海戏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及时通报违纪问题。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学校党政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认真受理涉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3)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及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和作风建设、廉政勤政等情况;

(4)坚持不懈正风肃纪。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情况的监督,紧扣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廉政提醒,利用巡视整改的契机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督促关于解决“四风”问题各项制度的落实,强化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兼职兼薪、因公因私出国(境)等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5)严肃查处腐败问题。坚持有信必办、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以及贪污贿赂、权钱交易、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重点查处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干部。加大惩戒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实施“一案双查”,对发生腐败案件的单位、部门,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2、纪委监督重点内容。结合纪委职责,明确纪委监督的重点为:

(1)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拉帮结派、对抗组织等行为;

(2)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

(3)抓好干部选拔任用监督。针对“党风廉洁意见回复”环节,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4)加强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处理。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5)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6)抓好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查处。对照学校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进行通报。

四、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1、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二级单位党组织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1)严格二级单位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2)认真组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好“三重一大”等重要制度,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程序;

(3)了解党员、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校党委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4)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校党委报告。

2、党员的监督责任。党员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以下监督义务:

(1)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2)在民主生活会等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3)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4)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五、其他事宜

1、坚持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校党委、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既要主动接受党内监督,又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加大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的有效保障。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落实。党委和纪委应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党组织应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要主动畅通渠道,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有效保障。

3、办法实施。本试行办法由中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和中共上海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根据实施情况逐步完善。


共上海戏剧学院委员会

2017年6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