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细化强调艺术观摩费报销管理办法 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8浏览次数:52


各部门(院、系):

根据《上海戏剧学院艺术观摩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稿)》(上戏院办发201617号)文件,现就有关规定条款规定细化强调如下:

第二条释义

日常办公费原则上不得支出观摩费。日常办公费是指按机关职能部门在岗人数核定并下达各机关职能部门的日常办公经费。

第四条释义

观摩费报销范围是用于促进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艺术创作、人才培养的艺术演出或专业展览票据。

用于消费娱乐、与工作无关的票据、景区景点门票等不得报销。

第五条释义

校内预算项目是指学校预算通过相关程序、分配下达到机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的相关业务经费。机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须严格控制在业务经费中开支观摩费,原则上仅限于与教学、科研、创作、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的业务经费。

观摩费报销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机关职能部门、二级院系的相关业务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

2.参加市教委或市财政评审的经费项目,按评审后批复的观摩费预算执行。

3.承接外单位的横向项目,观摩费按合同约定的预算执行。合同未约定预算的,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0%

第八条释义

观摩费报销需提供税务发票,原则上须附票根或出票清单(加盖公章)。

观摩费执行签收制度,报销时必须随发票提供《观摩费报销清单》(见附件)。

第九条释义

在编职工报销观摩费原则上须通过公务卡购买或通过学校财务转账支付。

第十条释义

非上海本地的观摩票原则上与相关的差旅费或出国费合并报销,特殊情况须作书面说明。

其他

《上海戏剧学院艺术观摩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稿)》(上戏院办发201617号)规定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