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1-05-17浏览次数:159


  新华社上海11月22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22日公开宣判东华大学原副校长江建明、虹口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华东平、上海东华大学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刘更**、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隐瞒境外存款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14年间,江建明、华东平、刘更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上海虹桥东华纺织服饰科技园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共同收受**人民币1220万元,后用于共同投资获取非法收益2900余万元;华东平还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租借商业用房和承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共计350万元。

  2004年12月至2012年12月间,江建明、华东平、刘更共同利用各自在东华科技园公司、虹桥东华公司的职务便利,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法共同****715万余元。江建明、刘更还采用隐瞒获赠干股、帐外投资等方法共同侵吞东华科技园公司公款775万余元。此外,江建明、刘更还伙同孙晓明采取虚构建设工程合同的手法共同侵吞东华科技园区发展专项基金184万余元。

  2004年12月至2015年12月,江建明、刘更挪用东华科技园区公款和发展专项基金共计1980万元,用于为江建明购买房产和两名被告人实际控制的上海捷思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骏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增资验资和入股等,并非法获利676万余元。

  2013年,被告人华东平、刘更在国家审计署对东华大学、虹桥东华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唯恐相关犯罪事实败露,经共谋后,将虹桥东华公司全部财务账册等予以销毁。

  2007年3月22日,被告人华东平使用自己的公务护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开设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账户,后划入资金用于港股交易。至2016年4月,上述账户内共有港元和股票共计折合人民币275万余元。2011年至案发,华东平在担任虹口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和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未向组织报告上述存款和股票交易情况。

  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江建明犯受贿罪、**罪、挪用公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华东平犯受贿罪、**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刘更犯受贿罪、**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8年,罚金人民币210万元。